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学院、研究所、中心)的年度考核中。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实验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实验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学校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者;
2、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所、中心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6、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或学院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7、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学院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种类
1.通报批评: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1)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者,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一年内被三次通报批评者,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扣除其当年年终绩效工资的二分之一;
(2)直接责任人: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以上者,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给予警告处分。
2、责任事故通报:由学院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1)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扣除当年年终奖励绩效工资;
(2)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重大责任事故通报:由学院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报请党政联席会认定责任后决定。
(1)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取消三年评优评奖资格,取消三年全部业绩津贴和年终奖励绩效工资,提请聘任委员会给予降职处分;
(2)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责任追究认定
1、通报批评
(1)学院(研究所、中心等)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隐患,将口头提醒实验室隐患整改;若在下次巡查中发现末按期整改的,将发放整改通知书;同一隐患,若仍未按期整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2)上级部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将发放整改通知书,全校通报;若未按期整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2、责任事故通报
(1)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国家财物等损失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
(2)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的(以医院鉴定证明书为准);
(3)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实验室毁损,其维修费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的。
3、重大责任事故通报
(1)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国家财物等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
(2)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以医院鉴定证明书为准);
(3)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实验室毁损,其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的。
第四条 连续三年未被通报批评的实验室将给予适当奖励,按照优良、较好的评分标准,年终分给实验室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