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29     来源:实验室管理处     阅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实践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三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实行计划管理,各实验室编制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需经过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编制购置计划应采取“规划优先、立项拨款、重点投资、效益评估”的方式,充分考虑实际需要,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需要重新申请论证,并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

第七条  应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队伍。维修时以自修或校内维修为主,校外维修为辅。

第八条  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检修,要做好检修记录;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以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大型教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评估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分户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利用现有设备开展对外有偿服务,通过多渠道和措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已久或任务变更导致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需到相关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后,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拆卸。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重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使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