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时间:2021-12-29     来源:实验室管理处     阅读0

  为了加强管理,避免仪器设备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体师生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物资器材,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保管好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令其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当事人的态度和仪器设备损坏的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遵守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损坏的由指导教师负责:不服从指导,造成损坏的由操作者负责。

4.由于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被盗的。

5.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6.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四、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