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12-29     来源:实验室管理处     阅读0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设有专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对首次做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四条  在实验室中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第五条  实验室应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条  发生不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有安全通道,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检查仪器设备)。

第八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及时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

第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等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及管理的安全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落实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放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剂、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贵重及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

第十八条  要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赔偿。